一、公务员 公费医疗
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不论农业户籍或非农业户籍。关于“公务员医保缴费比例”的疑问,实际上,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各异。多数城市公务员医保缴费比例与职工相同,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医保缴费比例为9%至11%,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为1.8%至2.2%,具体详情可咨询当地社保局。一、缴费比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7.5%至8.2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免缴),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8%至2.2%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1.8%至2.2%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缴费基数确定1.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即按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之和确定。退休人员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2.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加绩效工资项目计算,即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10%工资、教护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统一按每人每月1400元)之和确定。退休人员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3.对在编和编外(自招协议合同工)人员混合参保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金政办发〔2012〕137号文件规定申报,其在编和编外人员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9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统一按每月1400元确定)。未按规定申报的,对月缴费基数不足5900元的人员,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5900元核定征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申报执行。退休人员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省部属企业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参保单位,按金政办发〔2012〕137号文件规定申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应不低于5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的,今后按企业单位性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申报执行。申报退休人员退休费,平均不得高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费4860元。5.其它属地管理的省部属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省社保中心核定,盖章后申报。三、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至8.2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8%至2.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四、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医疗保险个人怎样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1.8%至2.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1.8%至2.2%=16.2元至19.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南京市委、市政府于8日下午举行了一场关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信息发布会。从明年1月起,南京市将停止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全面推行职工医保。这项改革将影响20万公务员,他们将与该市333万职工享有相同的医保政策,包括统一的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办理流程以及医疗服务。
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是省内最后一个完成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转变的城市。据悉,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除了参加职工医保外,还可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江苏省仍对“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实际上,取消公费医疗已成为一种趋势。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市取消了这项福利,将公务员纳入职工医保体系。山东省已于11月底启动了相关改革。
文件中提到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引起了广泛关注。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表示,这种补充医保的设计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有的单位自行管理补充医保,有的则借助商业保险。
南京市从2013年1月起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制度政策、参保缴费、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医疗服务。
据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介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将执行同一缴费标准。具体来说,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目前,南京市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无需缴费。早在1994年,国家决定开展职工医保制度试点,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率先试点,第二年扩展到50个城市,江苏苏州、无锡、南通、盐城等多个城市被选入试点。199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改革。
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县已取消公费医疗。南京市医科大一位教授表示,目前江苏省仅剩省级机关和高校未纳入医保。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南京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按规定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此次改革还明确,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此次改革仅完成了20万公务员加入医疗保险的环节,对于生育、养老、失业、工伤这四大类城镇职工保险仍未开始。南京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市正紧张地统筹这一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和方案也在筹备中。
在南京某机关工作的80后小王(化名)表示,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后,待遇可能会降低,但她能接受。她认为,参加医保是必然趋势,参加社保也是今后改革的趋势。
南京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许益军博士指出,南京全面实施的财政体制改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旨在通过制度性的变革,为南京的转型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和动力机制。
许益军表示,这次财政体制改革将促进全市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通过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必将为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增添新的动力。
江苏省对于“副厅级”以上的干部管理权限在省级,目前仍在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冷明祥表示,“副厅级”的医疗报销渠道有别于其他,属于干保局管理,也就是干部保健局,因为多少年都是这样一直管下来的,毕竟是少数人,局限于厅级以上,也不能完全绝对一刀切。
二、江苏公务员医保政策
1、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 7号)精神,结合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目前我市市区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4、(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5、(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6、(四)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7、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分为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补助费两部分。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医疗补助费部分暂由单位协助管理,待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后,条件成熟时将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
8、第四条医疗补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标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630元至67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880元至920元。各单位需根据当年12月末在册人员性质,于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并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于次年3月31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更新时记入。
9、今后记入个人账户的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第五条统筹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助。
11、(一)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在职人员自负330元至390元,退休人员自负210元至230元。超过自负金额的门诊费用,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
12、(二)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
13、(三)每一医保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中,超过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95%的标准予以补助。
14、第六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发生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自负费用,应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由单位按规定补助。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15、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16、(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医疗补助经费中的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实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统筹医疗补助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4.5%至5.5%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17、(二)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驻苏部省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18、(三)各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应建立医疗费用台账,保证及时按规定结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9、第八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6%至8.4%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9%至2.1%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0%缴纳。
第十一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4.5%,可以采取企业自筹、个人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
第十二条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开运作、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9%至11%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其中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5.4元至6.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9%。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8%至2.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6%至4.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医疗帐户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续保时,应缴未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退休、调动、死亡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须及时凭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都应予补足;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限额挂钩的机制。对于参保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而连续参保时间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上限为1万元;若连续参保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两年,报销上限则提升至2万元;而对于连续参保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将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待遇。此外,连续参保满一年的参保人员还将享受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出现中断或未足额缴费的情况,并且超过六个月,则需在按规定补缴费用后,视同首次参保,并按照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执行。在此情况下,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当参保人员发生工作流动时,其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的余额将进行清算转移,实际缴费年限也将得以接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若其希望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补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同时,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将被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6个月内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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