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该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分析:教师首先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法律。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骨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5、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师应掌握哪些法律常识
教师的法治教育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和基本内容;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了解教师在校内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对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要求;掌握学生考试、评价和奖惩的相关法律政策;了解学校行政管理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了解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掌握学生健康、安全、人身安全和学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保护措施;学会正确处理学生纠纷和矛盾,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
熟悉国家有关素质教育和德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以德育为核心的教育原则和方法;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教育方式进行学生的素质培养;
了解学校与家长、社区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的法律要求;掌握学校与社会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签订、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学会处理学校与社会各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和冲突;
掌握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学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守学生和家长的隐私;学习法治教育理念,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参与开展法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制教育讲座等;组织开展学生参观法院、警察局等法律机构的活动;增加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培养。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教师法治教育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挑战、教师法治教育的评估与反馈机制。
三、教师应知应会常识有哪些
教师应知应会的常识有以下一些:
1.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教师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科课程标准,教材选用标准以及学生权益保障政策等。
2.教育心理学:教师应该了解基本的心理学原理和应用,包括学生的学习动机、认知发展、情感发展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学生,并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帮助。
3.教学方法和技能:教师应该掌握各种教学方法和技能,包括课堂管理、教育评价、教育技术应用等。
4.学科知识:教师应该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包括教材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目标等。
5.学生特点:教师应该了解学生的年龄、性别、文化背景等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其需求。
6.教育研究:教师应该关注最新的教育研究进展,以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四、教师资格常考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
2、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4、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8、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10、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1、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3、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4、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5、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6、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7、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19、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20、(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1、(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并发表观点;
22、(三)指导学生学习和成长,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23、(四)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带薪寒暑假;
24、(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25、(六)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
26、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7、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满足本法规定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中国公民,均可取得教师资格。
28、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因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者,将丧失教师资格。
29、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给予补贴。
30、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31、(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2、(三)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3、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如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如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作出处理。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6、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37、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按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38、第三十九条【保护隐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39、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40、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护送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
41、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42、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谋取利益。
43、第六十二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